10月24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
其中提出,养老机构相关收费应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等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鼓励养老机构根据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月份数,提供相应的折扣优惠。
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
10月24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
其中提出,养老机构相关收费应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等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鼓励养老机构根据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月份数,提供相应的折扣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