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鼓励养老机构将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

财经网 2024/10/25
导语

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养老机构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鼓励养老机构将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设立单独的专用存款账户。

据上海市民政局10月2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在预收费基本规则方面,《实施办法》称,(预收费限额) 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等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鼓励养老机构根据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月份数,提供相应的折扣优惠。养老机构收取的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押金,不得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4倍。

养老机构原则上不收取会员费(即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针对预收费管理要求,《实施办法》表示,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养老机构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鼓励养老机构将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设立单独的专用存款账户。

市民政局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等因素确定可以承接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风险保证金,不低于该账户近三年收取费用总额10%的资金(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一)大额资金流出,即单日支取累计超过10万元;(二)高频支取,即单日支取超过10笔。

编辑: 于怡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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