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旨在健全上海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
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两类:一是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第一类人员);二是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0周岁及以上人员(第二类人员)。长护险筹资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第一类人员按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5%比例筹资;第二类人员按略低于第一类的人均水平,根据参保人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按上海市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
第一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已申领养老金者,及第二类人员,须申请评估,由定点机构综合评定自理能力与健康状况,确定评估等级。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复核与终核费用支付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医疗机构(如护理站等)可申请成为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经评估后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机构须依法与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服务人员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或持有国家认可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评价证明及健康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持证人员可继续参与服务,定点机构应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试点阶段,60周岁及以上、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其中,第一类人员须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按职工医保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按居民医保年度执行。
长护险服务形式包括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日间照护服务、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长护险支付标准。
居家照护方面,评估等级二至三级者每周服务3次,四级每周5次,五至六级每周7次,每次1小时。评级为五至六级且连续服务满1个月不足6个月者,可选每月增加1小时服务或获40元现金补助;满6个月以上者,可选每月增加2小时或80元补助。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居家上门照护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90%。
社区日间照护面向二至四级人员,二至三级每周3天,四级每周5天,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社区日间照护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
养老机构照护面向二至六级人员,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
(本文综合整理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相关文件)
文/于怡朗



